2013年10月,被告罗某因承包土地投入所需,陆续向原王某告借款26300元,并出具欠条和还款保证书,到期后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,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王某诉至法院。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偿还借款263000元,银行利息52500元,合计315500元。
庭审中,经了解原、被告本是朋友关系,本案涉及的借款为原告托被告帮其在乡里搞土地流转的费用,但是由于被告承包土地投入所需挪用了原告的资金,被告事后也积极的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还款保证书,但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,一直拖欠之今。被告也向法官说明自己在另一个县的某乡政府还有一笔30万元的赔偿款,愿意用以向原告还款的保证。经核实被告在该乡政府确实有一笔30万元的赔偿款。
法官从法理、道德、情理以及原、被告友谊出发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,通过劝解,原告同意从利息上做出让步,被告也愿意对原告做出适当的补偿。最终,由被告在归还本金的前提下,支付原告17000元的利息,共计还款280000元,分三次给原告付清欠款。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