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布都艾尼•麦麦提与英吉沙县鸿翔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|
提交日期:2015-05-15 12:04:04 |
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|
民事判决书 |
(2015)英民初字第272号 |
原告 阿布都艾尼•麦麦提 被告 英吉沙县鸿翔砖厂。 本院在审理阿布都艾尼•麦麦提诉申请人英吉沙县鸿翔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 本院认为,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阿布都艾尼•麦麦提撤回起诉。
审 判 员 刘新生
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书 记 员 刘 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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